對吃狗肉的爭議!
狗被游牧漁獵民族視為夥伴,在其文化中,狗不僅是生活中的助手,而且是家庭中的一員。比如中國的藏族、滿族等一些遊牧民族認為食用狗肉不可接受。在現代西方文化中,狗被大量飼養為寵物,被看作人類的朋友,食用狗肉普遍認爲不可接受。
對飲食習俗不同的地區如傳統農耕文明地區的吃狗肉情況,很多不吃狗肉者不能理解。一些動物保護組織,專門前往吃狗肉現象比較普遍的韓國,進行抗議。而支持食用狗肉的觀點則堅持絕大多數烹調所選用的犬只是專門為食用飼養的。吃的不是寵物,與吃其他飼養動物的肉食沒有差別。或者認為其他地方的狗肉禁忌本質上和某些宗教禁止食用部分或全部肉食一樣,只是一種信仰。在韓國,部分支持吃狗肉的韓國人則回擊批評者不尊重或歧視本民族傳統文化。譴責其它民族食用狗肉的西方人也被另一些人(包括部分西方人)批評為文化帝國主義,缺乏寬容。自由主義者認為如果有人反對吃狗肉則自己不吃狗肉即可,通過立法或政府規定禁止全社會吃狗肉是侵犯了他人食用狗肉的權利。
在中國大陸,仍有不少人認同食用狗肉,另外狗肉來源比韓國受到的控制要鬆懈一些。被食用的狗肉,除了來自肉用飼養以外,甚至會有一些是來自流浪狗,或跨地區偷捕而來,[來源請求]可能存在衛生問題。中國大陸民間關於動物福利立法和拒吃貓狗肉的呼聲[73]日漸高漲,也出現了一些以衛生防疫、財產侵害、市容市貌等為理由的官方管制情況。目前,中國大陸民眾輿論部分認為中國政府應該頒布一部關於寵物權利的法律,這部法律應該視吃狗肉為違法行為,雖然這部法律的草案已經提交[74],但至今中國政府也沒有立法。
在臺灣,1998年中華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其第三條明訂犬、貓爲寵物,而非經濟動物;2001年1月2日中華民國又修正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第22條第2項增訂「寵物不得因肉用、皮毛等經濟用途而宰殺」,宣示禁殺寵物,次年,又於該法第十二條內明白規定寵物不得宰殺或被販賣其屠體。立法之立意,乃免去妨礙飲食自由權之嫌疑,而已販製犬、貓等寵物之源頭爲執法目標。爲規避法律查緝,臺灣非法狗肉業者常以「魚目混珠」的手法將狗肉偽裝成羊肉,或者將狗肉與其他肉類摻雜在一起以躲避警方查緝。迄今,台灣中南部地區或多或少仍有人通過非法途徑購食狗肉。
大韓民國
大韓民國於2011年取消了狗肉節。
關於食用狗肉的法規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目前沒有任何禁止吃狗肉的法律法規。
根據尚在草擬《反虐待動物法(專家建議稿)》規定,任何人如果違法食用犬、貓或者銷售犬、貓肉,將最高被罰款5000元並最高拘留15日。如果是犯規的是單位和組織處的話,違者會面對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上規定的監管職責主要由公安機關負責。《反虐待動物法》的前身是《動物保護法》。法案目前只是專家建議稿,並非是立法稿子,而且法案受爭議較大,不少人認為這一法規是對文化的侵犯,而希望修改為:狗肉的屠宰過程有正常途徑監管,以杜絕寵物貓、狗進入食用範圍內。
香港
香港在1950年立法禁止狗肉屠宰,根據香港法例第167A章《貓狗規例》第22[77]及23條(此兩條是貓狗規例僅存仍然生效的三條中的後兩條,另一有效條款是第1條引稱,其餘第2至21條早已廢止)中規定:
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隻或貓隻以作食物之用,不論其是否供人食用。
任何人不得售賣或使用或允許他人售賣或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
任何人被發現管有任何狗隻或貓隻的屠體或該等屠體的任何部分,且其情況合理地令人相信該狗隻或貓隻是在本條的規定被觸犯的情況下正在或經已被屠宰或售賣或使用作食物,即屬犯了第(1)或(2)款(視屬何情況而定)所訂的罪行,除非他能夠使裁判官信納他事實上並沒有觸犯第(1)或(2)款(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規定。
違反第22(1)或(2)條,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上述法律據信是當今世界非宗教性立法中針對禁食狗肉所制訂的最為嚴苛的法律條文。1998年2月香港將軍澳一歐姓男士經常捕殺流浪狗食用,被法庭判罰款2000港幣及入獄一個月,成為世界上首例因捕殺狗隻食用獲刑的判例。2006年12月22日,元朗四名男子被控屠宰狗隻作食物罪名,各被判監禁30天,成為第二宗判監案例[79]。
台灣
中華民國於2001年1月3日通過《動物保護法部份條文修正案》,第22條第2項增訂「寵物不得因肉用、皮毛等經濟用途而宰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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