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howard2639 於 2012-4-27 15:04 編輯
「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2012/4/27更新】 修訂「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 卓見。任何人得於民國101年5月4日前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本局第一組第二科(電話:02-23491018,傳真:02-23491019,E-mail: alice@cwb.gov.tw,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表示意見。 【附件】
「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預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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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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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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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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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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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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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1年4月27日至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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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公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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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氣象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cwb.gov.tw)「最新消息」網頁 民國101年4月27日至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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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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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十一條」1 份,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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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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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現行「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並未明文將綠島、蘭嶼納入颱風警報發布機制,致外界對綠島、蘭嶼的颱風警報發布時機迭有疑義,另為凸顯警報發布之警戒區域,爰修正本辦法。 為維護綠島、蘭嶼居民及遊客之生命財產安全,並強化颱風警報預警機制,茲將本條文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增列第二項「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當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綠島、蘭嶼陸上時,應將綠島、蘭嶼列入警戒區域」條文。 二、另為配合上述條文修正,將本條文有關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或金門、馬祖…」等字句,修正為「侵襲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 三、將第一項第一款「海上颱風警報」中之「...,應即發布各該海域海上颱風警報,」修正為「…,應即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各海域列入警戒區域,…」,以及將第二款「陸上颱風警報」中之「...,應即發布各該地區陸上颱風警報,…」修正為「…,應即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列入警戒區域,…,並發布必要之風雨預測相關資料」,以清楚界定颱風警報發布原則與警戒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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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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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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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查現行「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並未明文將綠島、蘭嶼納入颱風警報發布機制,致外界對綠島、蘭嶼的颱風警報發布時機迭有疑義,另為凸顯警報發布之警戒區域,爰修正本辦法。 為維護綠島、蘭嶼居民及遊客之生命財產安全,並強化颱風警報預警機制,茲將本條文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 增列第二項「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當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綠島、蘭嶼陸上時,應將綠島、蘭嶼列入警戒區域」條文。 二、 另為配合上述條文修正,將本條文有關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或金門、馬祖…」等字句,修正為「侵襲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 三、 將第一項第一款「海上颱風警報」中之「...,應即發布各該海域海上颱風警報,」修正為「…,應即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各海域列入警戒區域,…」,以及將第二款「陸上颱風警報」中之「...,應即發布各該地區陸上颱風警報,…」修正為「…,應即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列入警戒區域,…,並發布必要之風雨預測相關資料」,以清楚界定颱風警報發布原則與警戒區域。
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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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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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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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颱風警報之種類如下: 一、海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一百公里以內海域時之前二十四小時,應即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各海域列入警戒區域,以後每隔三小時發布一次,必要時得加發之。 二、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陸上之前十八小時,應即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列入警戒區域,以後每隔三小時發布一次,必要時得加發之,並發布必要之風雨預測相關資料。 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當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綠島、蘭嶼陸上時,應將綠島、蘭嶼列入警戒區域。 颱風發生於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近海,或颱風之暴風範圍、移動速度、方向發生特殊變化時,得即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必要時並得同時發布海上及陸上颱風警報,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離開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陸上時,應即解除陸上颱風警報;七級風暴風範圍離開臺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近海時,應即解除海上颱風警報。颱風轉向或消滅時,得直接解除颱風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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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颱風警報之種類如下: 一、海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或金門、馬祖一百公里以內海域時之前二十四小時,應即發布各該海域海上颱風警報,以後每隔三小時發布一次,必要時得加發之。 二、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或金門、馬祖陸上之前十八小時,應即發布各該地區陸上颱風警報,以後每隔三小時發布一次,必要時得加發之。 颱風發生於臺灣及金門、馬祖近海,或颱風之暴風範圍、移動速度、方向發生特殊變化時,得即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必要時並得同時發布海上及陸上颱風警報,不受前項各款之限制。 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離臺灣或金門、馬祖陸上時,應即解除陸上颱風警報;七級風暴風範圍離開臺灣及金門、馬祖近海時,應即解除海上颱風警報。颱風轉向或消滅時,得直接解除颱風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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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釐清原條文臺灣係指臺灣本島與澎湖二大島嶼,爰將「臺灣或金門、馬祖」修正為「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與將「臺灣及金門、馬祖」修正為「臺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 二、為凸顯海上颱風警報應警戒區域,爰做條文修正。 三、為凸顯陸上颱風警報應警戒區域,及陸上警戒區域係以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為單元,爰做條文修正。 四、增加「並發布必要之風雨預測相關資料」,以釐清颱風風雨預測資料發布時機。 五、因綠島、蘭嶼孤懸於臺灣本島東南外海,即使在海上颱風警報期間,仍有可能受到颱風暴風雨侵襲,為顧及該地區居民及遊客之生命財產安全,爰增列此項條文,以在海上颱風警報期間,當預測綠島、蘭嶼可能受侵襲時,將綠島、蘭嶼列入警戒區域,以供綠島、蘭嶼居民與相關單位採取警戒區相關災害防救應變作為。 六、因增列第二項,爰將「不受前項各款之限制」修正為「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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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是昨天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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