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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11條修正草案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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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壇終老

2012-4-27 15:0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howard2639 於 2012-4-27 15:04 編輯

「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2012/4/27更新】
修訂「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卓見。任何人得於民國101年5月4日前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本局第一組第二科(電話:02-23491018,傳真:02-23491019,E-mail:alice@cwb.gov.tw,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表示意見。
【附件】
·   [url=mhtml:http://www.cwb.gov.tw/V7/news/Upload/rciwfw.mht#預告表]預告表[/url]
·   [url=mhtml:http://www.cwb.gov.tw/V7/news/Upload/rciwfw.mht#總說明]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url]



「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預告表


修正機關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


修正依據


氣象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公告日期


民國101427日至54


網站公告期間


中央氣象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cwb.gov.tw)「最新消息」網頁
民國101427日至54


主旨


修正「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十一條」1份,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卓見


說明


查現行「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並未明文將綠島、蘭嶼納入颱風警報發布機制,致外界對綠島、蘭嶼的颱風警報發布時機迭有疑義,另為凸顯警報發布之警戒區域,爰修正本辦法。
為維護綠島、蘭嶼居民及遊客之生命財產安全,並強化颱風警報預警機制,茲將本條文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增列第二項「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當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綠島、蘭嶼陸上時,應將綠島、蘭嶼列入警戒區域」條文。
二、另為配合上述條文修正,將本條文有關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或金門、馬祖…」等字句,修正為「侵襲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
三、將第一項第一款「海上颱風警報」中之「...,應即發布各該海域海上颱風警報,」修正為「…,應即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各海域列入警戒區域,…」,以及將第二款「陸上颱風警報」中之「...,應即發布各該地區陸上颱風警報,…」修正為「…,應即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列入警戒區域,…,並發布必要之風雨預測相關資料」,以清楚界定颱風警報發布原則與警戒區域。


草案全文


詳如附件。



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查現行「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並未明文將綠島、蘭嶼納入颱風警報發布機制,致外界對綠島、蘭嶼的颱風警報發布時機迭有疑義,另為凸顯警報發布之警戒區域,爰修正本辦法。
為維護綠島、蘭嶼居民及遊客之生命財產安全,並強化颱風警報預警機制,茲將本條文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    增列第二項「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當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綠島、蘭嶼陸上時,應將綠島、蘭嶼列入警戒區域」條文。
二、    另為配合上述條文修正,將本條文有關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或金門、馬祖…」等字句,修正為「侵襲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
三、    將第一項第一款「海上颱風警報」中之「...,應即發布各該海域海上颱風警報,」修正為「…,應即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各海域列入警戒區域,…」,以及將第二款「陸上颱風警報」中之「...,應即發布各該地區陸上颱風警報,…」修正為「…,應即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列入警戒區域,…,並發布必要之風雨預測相關資料」,以清楚界定颱風警報發布原則與警戒區域。

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十一條  颱風警報之種類如下:
一、海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本島、澎湖、金門馬祖一百公里以內海域時之前二十四小時,應即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各海域列入警戒區域,以後每隔三小時發布一次,必要時得加發之。
二、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本島、澎湖、金門馬祖陸上之前十八小時,應即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列入警戒區域,以後每隔三小時發布一次,必要時得加發之,並發布必要之風雨預測相關資料
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當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綠島、蘭嶼陸上時,應將綠島、蘭嶼列入警戒區域。
颱風發生於臺灣本島、澎湖、金門馬祖近海,或颱風之暴風範圍、移動速度、方向發生特殊變化時,得即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必要時並得同時發布海上及陸上颱風警報,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離臺灣本島、澎湖、金門馬祖陸上時,應即解除陸上颱風警報;七級風暴風範圍離開臺灣本島、澎湖、金門馬祖近海時,應即解除海上颱風警報。颱風轉向或消滅時,得直接解除颱風警報。


第十一條  颱風警報之種類如下:
一、海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金門馬祖一百公里以內海域時之前二十四小時,應即發布各該海域海上颱風警報,以後每隔三小時發布一次,必要時得加發之。
二、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金門馬祖陸上之前十八小時,應即發布各該地區陸上颱風警報,以後每隔三小時發布一次,必要時得加發之。
颱風發生於臺灣金門馬祖近海,或颱風之暴風範圍、移動速度、方向發生特殊變化時,得即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必要時並得同時發布海上及陸上颱風警報,不受各款之限制。
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離臺灣金門馬祖陸上時,應即解除陸上颱風警報;七級風暴風範圍離開臺灣金門馬祖近海時,應即解除海上颱風警報。颱風轉向或消滅時,得直接解除颱風警報。


一、為釐清原條文臺灣係指臺灣本島與澎湖二大島嶼,爰將「臺灣或金門、馬祖」修正為「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與將「臺灣及金門、馬祖」修正為「臺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
二、為凸顯海上颱風警報應警戒區域,爰做條文修正。
三、為凸顯陸上颱風警報應警戒區域,及陸上警戒區域係以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為單元,爰做條文修正。
四、增加「並發布必要之風雨預測相關資料」,以釐清颱風風雨預測資料發布時機。
五、因綠島、蘭嶼孤懸於臺灣本島東南外海,即使在海上颱風警報期間,仍有可能受到颱風暴風雨侵襲,為顧及該地區居民及遊客之生命財產安全,爰增列此項條文,以在海上颱風警報期間,當預測綠島、蘭嶼可能受侵襲時,將綠島、蘭嶼列入警戒區域,以供綠島、蘭嶼居民與相關單位採取警戒區相關災害防救應變作為。
六、因增列第二項,爰將「不受前項各款之限制」修正為「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會不會是昨天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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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這麼有效率嗎=ˇ=?  發表於 2012-4-27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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