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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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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壇為家III

2011-4-5 09:27 | 顯示全部樓層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
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
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
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
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
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
「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
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
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
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
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
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
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
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
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
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
「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
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
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
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
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
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
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
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
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2011/04/05 聯合報】

交通事故和解 法官:一定要寫和解書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
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
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
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
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
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
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
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
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
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2011/04/05 聯合報】


Herb....
法律不一定保障好人
但絕對是保障 " 懂法律 " 的人
對法律多一分了解... 才能多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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